慈教〔2009〕184号
各镇(街道)教办,城区教办,各民办培训学校:
近年以来,我市民办培训业市场得到了快速发展,民办培训学校作为教育培训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是,客观地讲,影响我市培训业市场秩序的一些深层次问题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超越核准项目范围办学行为屡禁不止,不正当竞争,以及虚假广告行为依然存在,无证办学现象在一些地方还比较突出,并在社会上产生了恶劣影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民办培训学校的办学行为,保障举办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培训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宁波市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规范我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范民办教育培训市场秩序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规范民办教育培训市场秩序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出发,坚持“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完善制度、标本兼治”的工作思路,切实整顿民办教育培训市场,规范民办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制止不正当竞争、取缔无证办学,提高民办教育培训行业的服务质量。当前要结合《办学许可证》年审登记,开展一次全面的执法大检查。
规范民办教育培训市场秩序的工作目标是: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加强领导,配合登记机关,采取有效措施,通过正面引导和必要的行政执法,逐步使全市各类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主体合法化、办学行为规范化,受教育者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保护,虚假广告、超越核定范围办学、无证办学等违法行为受到严厉查处。
二、重点工作
(一)加强许可证管理,规范办学主体
《办学许可证》是民办培训学校取得办学资格的证明。各民办培训学校应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按《办学许可证》中所注明的地址、层次、内容、形式办学。严禁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行为,不得将办学资格和办学项目委托或承包给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办学地点,不得擅自增加、变更办学层次、内容和形式。
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是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的,予以责令限期整改并警告,在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经整改后仍不达要求的,予以责令停止招生和停业整顿,继续进行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拒绝整改,或继续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凡买卖《办学许可证》的,直接吊销办学许可证,并在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二)加强招生管理,规范广告审核制度
面向社会招生的民办培训机构,需要通过报刊、广播、路牌、电视、印刷品等媒介形式刊登、播放、张贴、散发招生广告(简章)的,均须到学校审批机关履行招生广告审核手续,并到工商部门备案,经学校审批机关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方可发布。
学校应依据自身现有办学条件以及办学许可证的批准内容,确定招生规模,并如实开展招生宣传。民办培训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各项规定。招生简章和广告应载明办学许可证编号和必须如实告知受教育者的内容。办学内容应与《办学许可证》及学校章程规定相符,不得有虚假、误导等内容。
根据《宁波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63号),培训机构应当与受训单位或学员签订培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合同的内容包括培训的目标、内容、时间、师资、证书、收费、退费、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事宜。培训合同的标准格式由审批机关统一制定。
(三)加强收费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
民办培训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须报物价部门备案,并在学校内公示。民办培训学校的收费须按照备案后的项目和标准进行收费。收取费用时,须及时入学校帐户,并向学员开具合法票据。办理学员退费也应开具正式凭据。
(四)加强教学管理,规范核准项目运作
各类培训机构必须根据核准的培训项目,向受教育者提供合格的师资,正版的教材,配套的设备设施。同时,各学校要努力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学籍管理、教师聘任、教学管理、考试管理等项制度,规范教学行为,不断提高教学和教研水平。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各类民办培训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举办针对义务教育段在校学生的文化课补习班。
建立健全学员电子注册和学籍管理制度,按照全市统一的市民学习卡发放制度,完整记录学员(包括社区居民在校活动)的学习(活动)时间、学习成绩、学习学分及证书发放等个人学习信息,并及时将相关信息输入“市民学习学分银行数据库”系统。
加强教师队伍的培养与管理,依法配备具有教师资质的教师任教。公办学校在编教师原则上不允许到民办培训学校任教或兼课,确因特殊原因需任教或兼课的,必须经所在公办学校同意,出具学校同意兼课的证明,并由学校主要领导签名。
(五)加强社区服务,提升公共服务水平
各培训学校应当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社区教育实验工作的意见》(慈党办〔2009〕43号)精神,积极参与学校所在社区的学习型社区建设,设立所在社区居民学习和休闲活动的设施和场所,经常性地开展市民学习服务活动。各民办培训机构统一纳入我市社区教育的市民学习基地,由当地镇(街道)社区教育指导委员会授予“市民学习点”铜牌。
(六)加强安全管理,防范各类安全事故
各民办培训学校应当履行教学场所内的安全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申办培训学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员和教职工安全。
各民办培训学校要做到安全证件齐全,每年定期对校舍、用电线路、教学设施设备、食堂卫生进行检查,配齐消防设备,设置安全通道,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各学校同时应建立各类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七)加强督导评估,完善相关促进机制
市教育督导部门会同有关科室定期对民办培训学校的办学方向、办学条件、教育质量、招生广告、证书发放、财务管理等方面进行专项评估督导。民办培训学校须每年进行自查,向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办学情况,依法进行资产评估并提供由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通过检查评估,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时通过发文、网上公示或在报纸上发布公告等途径,向全社会公布所管辖的民办培训学校评估督导结果。市教育行政部门定期开展优秀民办培训学校和优秀培训品牌的评比活动,并对具有良好信誉、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学校予以表彰和奖励。
要通过建立民办教育培训行业协会、倡导行业自律等方式,在民办培训学校中大力倡导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树立质量与品牌的竞争意识,促进全市民办教育培训事业的健康发展。
(八)严格行业准入,取缔非法办学
进一步完善民办培训学校专家评审制度,对新申请举办培训学校的,组织专家对其办学资金、教学场地、教学设施设备、教学计划大纲、师资状况等进行认真论证和实地考察,严格依法进行审批。
为了进一步提升我市培训行业的整体水平,优先办理高端人才培训机构和规模型、特色型、品牌型培训机构在我市的准入手续。
配合我市民办非企业登记机关,依法开展对非法培训机构的查处工作。通过对本市辖区内民办培训机构的定期检查,取缔非法培训机构,净化教育培训市场。
全市各中小学应当指导、提醒在校学生到正规的培训机构接受校外素质教育,避免学生因在非法培训机构学习(活动)而使人身安全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本意见所称的民办培训学校,是指由我局审批管理的各类民办培训学校和教育机构。
二○○九年六月五日
主题词:民办教育 培训学校 规范 意见
抄送:宁波市教育局,慈溪市委办、人大办、市府办、政协办、
市委宣传部、市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工商分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本市各新闻媒体,各中小学,市社区学院,各镇(街道)社区教育中心(学院),卞银江、戴南璋同志
慈溪市教育局 2009年6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