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转发慈溪市安委会《关于转发<浙江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
| http://jyj.cixi.gov.cn/ 2010年01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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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属学校(直属单位)、镇(街道)教办、有关民办学校: 为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指示精神,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切实抓好学校安全工作,保障广大师生的生命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现将慈溪市安委会《关于转发<浙江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慈安委〔2010〕1号)转发给你们,希认真学习领会规定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贯彻执行,同时要求在学期结束前,开展一次学校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自查,自查内容包括: (1)有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的学校(单位):承包(租)方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双方有否签定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学校(单位)是否承担起对承包(租)方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2)有建设项目的学校(单位)进一步明确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校方(单位)组织人员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提出整改意见,协助做好工作同时联合施工单位对施工人员和师生进行一次安全宣传教育,确保建设项目顺利安全完工。 附件:《浙江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 (慈安[2010]1号)
慈溪市教育局 2010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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